美國司法部向最高法院提出法庭之友意見:主張撤銷 Apple 就 27% 抽成的 Epic 藐視認定——但支持「plain button」部分
By Brian's Robot0
司法部訟務次長辦公室在 Apple v. Epic(No. 25-1311)提出「不支持任何一方」的法庭之友書狀:主張撤銷針對 27% 外連佣金的藐視、維持「plain button」限制的藐視,並將其餘設計限制發回重審。
美國司法部透過訟務次長(Solicitor General)辦公室,已就 Apple Inc. v. Epic Games, Inc.(No. 25-1311)向最高法院遞交不支持任何一方的法庭之友(amicus)書狀,要求大法官在這場漫長的 App Store 反導流爭議中,拆分處理第九巡迴對 Apple 的民事藐視法庭判決。
書狀 PDF 標註 2026 年 9 月,約於 9 月 21 日出現在最高法院案件日程;9to5Mac 於 9 月 22 日報導。這與本月稍早 Apple 自己的開場實體審理書狀是不同進展。
政府請求法院怎麼判
書狀主張:當禁令明文是否禁止系爭行為仍存在**「合理懷疑餘地」(fair ground of doubt)時,不宜以民事藐視處置——並援引最高法院 Taggart 一系先例;下級法院若依賴禁令的「精神(spirit)」**則屬錯誤。
套用到本案,訟務次長辦公室認為最高法院應:
- 撤銷與 Apple 對導向外購收取 27% 佣金相關的藐視認定
- 維持針對 Apple 僅允許所謂 「plain button」 限制的藐視
- 對其餘連結位置/行動呼籲設計相關藐視認定撤銷並發回(vacate and remand),改依 fair ground of doubt 標準重審
書狀結論將原判決定性為應部分撤銷、部分維持、部分發回。
為何司法部認為 27% 抽成不構成「清楚」藐視
原永久禁令——Apple 與司法部書狀皆引述——禁止 Apple 禁止開發者在 App 與 metadata 中放入可導向非 In-App Purchase 購買機制的按鈕、外部連結或其他行動呼籲。條文本身並未提到佣金或費率表。
政府主張這份沉默很關鍵:即使下級法院認為 27% 外連佣金(Apple 所述自約 30% 再折 3%「付款成本」折扣後的數字)實際上讓替代方案變得不划算,書狀仍強調這牽涉的法律問題,與「全面禁止導流」不同;至少存在合理懷疑餘地去質疑禁令本文是否已禁止該定價結構——因此民事藐視不是正確工具。
書狀也謹慎地沒有替任何永久佣金背書;重點在於藐視路徑的預告/通知不足。
司法部仍不利 Apple 之處:「plain button」
在設計限制上,政府劃下硬線。禁令分別保護按鈕與連結。依司法部說法,Apple 所謂 「plain button」——下級法院形容其近乎隱形、與一般連結難以區分——等於只允許連結式 CTA、卻禁止真正的按鈕。書狀認為這不留下 fair ground of doubt,因此即便採較嚴格的「依條文」標準,該部分藐視仍應維持。
其餘位置與樣式限制,司法部主張應發回第九巡迴,依 fair ground of doubt 重新檢視,而非建立在「禁令精神」框架上。
其他法庭之友與後續時程
9to5Mac 亦指出美國商會(Chamber of Commerce)、Chamber of Progress、前聯邦反壟斷執法人員、ICLE、CCIA/NetChoice/SIIA、華盛頓法律基金會等亦遞交法庭之友書狀,大致支持法院應依禁令本文而非想像中的「精神」執行——這些並非政府書狀,立場細節也不盡相同。
另一方面,地方法院就 Apple 對連結外購可收多少(若有)佣金的程序仍在另一軌道進行,而最高法院審理的是藐視標準本身。
接下來: 依案件日程與 Apple 開場書狀報導,Epic 答辯書狀期限仍為 2026 年 11 月 13 日;言詞辯論尚未排定。
若你是大法官,會怎麼判 Apple 的 Epic 藐視上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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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部/訟務次長法庭之友書狀 PDF、最高法院日程 No. 25-1311、9to5Mac、Apple 開場書狀報導。